律师出具《律师函》的法律风险
发布时间:
2021-12-08
出具律师函风险提示
关于律师出具《律师函》时,律师绝不能马虎大意,否则,一份有缺陷的律师函,轻者将导致客户目标无法实现,重者还会给客户带来意外损失,特殊情况下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会受到牵连。
一、要建立规范的《律师函》委托代理及授权手续,保证律师函“名正言顺”。《律师函》开头部分都会开门见山,言明律师接受某某客户的委托,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代理合同及授权手续可以省略,有无委托实务中还是要看“书面”,不能仅凭“口说”。
除此之外,从更严谨的角度出发,律师还应就律师函的权限、范围、要求以及发送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委托人进行详细地约定,条款越细越不易日后产生争议。当然,规范的代理合同与授权手续同时也是律所收费以及记账的税务凭据,不可小觑。
二、《律师函》对于案件事实的阐述应当做到“言必有据”,不能存在任何“虚假”或“失实”。对于其他法律文书,《律师函》对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更高。这是因为《律师函》直接代表委托方的意志,发出后即使有误也无法更正,并且《律师函》发送后即成为对方的证据,一旦失实,将立刻变为“刀俎鱼肉”。很多《律师函》侵权案包括前面所提到的律师事务所赔偿案,皆因内容失实导致。
一方面要对案件开展尽职调查,广泛收集证据并予核实和验证,对此应无争议,另一方面要仅仅采用确凿无争议的事实与证据,对于“存疑”或难辨真伪部分一概不用,这是因为“存疑”往往极易“失实”,而“失实”则是《律师函》的头号大敌。
假如,某个事实环节,仅有一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,但律师又难以确认,此时,即使通过制作笔录对证言进行了固定,甚至也可以通过证人或委托人的书面承诺来规避风险,但这也不过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实现免责。如果证言失实而导致《律师函》对外致害,律师的连带责也难以推脱。
所以,只忠于有据可查的事实,是《律师函》内容之精髓。这其实也符合《律师函》的宗旨,因为《律师函》主要用于警告、通知、声明等目的,事实部分仅是一种铺垫,如详细描述既无必要也会冲淡主题,同时还有言多必失之险。因此,只需将关键事实点到即可。当然,如果案件连关键事实都证据不足,那就意味着整个案件或存有较大争议,此时是否出具《律师函》都要慎重考虑了。
三、《律师函》在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时,不宜做出过于绝对的结论,而是应当留有余地。一方面《律师函》基于的证据和事实一般由委托方提供,对方既未质证和确认,也未提供反证;所以从理论上来讲,律师其实并未掌握案件全貌。另一方面,对于个案的法律判断,律师也会因认知差异而导致结论偏颇甚至谬误。所以,即便已经做到了勤勉尽责,但《律师函》有时仍难避免出现失误。
四、《律师函》的语言要保持严肃中性,避免出现贬损性或负面感情色彩的文字。委托人发送律师函,有时会希望措辞严厉或者激烈一些,以图给对方施加强大压力。但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法律思维,行文时应严格使用法言法语,不可夹杂感情色彩强烈的敏感字眼,以片面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。否则,不仅违背了法律文书对语言的基本要求,还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或商誉权。国内《律师函》侵权的相当一部分案件,均是因为语言含有侮辱诽谤、严重误导或负面评价的内容而导致。
五、严格控制《律师函》的发送范围,防止扩散引发的风险;同时确保《律师函》的有效送达。一般而言,《律师函》的抬头仅针对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对象,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不予发送,因此不会产生对外影响力。但如果发送给第三人或者诸如公告、声明之类的《律师函》需要公之于众的话,此时就需要格外注意了,因为一旦内容不当将会影响甚广。
另外,《律师函》是否送达相对人,也是衡量《律师函》能否生效的一个重要步骤。如果不能证明相对人已经收到,那么《律师函》的“函告”作用则顿时失去。因此,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显得非常重要。邮寄送达虽然简单常见,但对方的有效签收却常常成为一个难题,实践中辅之以公证、音像等手段记录整个《律师函》送达过程或将十分必要。
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,制作发布《律师函》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。因为《律师函》一头连接着委托人的特殊使命乃至身家性命,例如解约、维权、延续时效等,重要性不言而喻,另一头,《律师函》要直接面向竞争对手或其他不特定对象,如同一支利箭射入敌营,危险性毋庸置疑。
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:孙田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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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函